董事及集團行政總裁的權益及淡倉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香港交易所備存登記冊,記錄董事、集團行政總裁及其各自的聯繫人持有香港交易所股份及相關股份的權益及淡倉。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52 條規定而備存之登記冊的紀錄,又或根據《標準守則》向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發出的通知,彼等各自的相關權益載於年報。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須予披露的股東權益及淡倉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香港交易所備存登記冊,記錄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交易所已發行股本 5% 或以上權益的人士。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36條規定而備存之登記冊的紀錄,又或向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發出的通知,彼等各自的相關權益載於年報。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7條,香港交易所備存登記冊,記錄任何人士就香港交易所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要求而提供的持股量資料。
高級管理人員的權益及淡倉
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香港交易所股份及相關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於購股權和獎授股份中持有的權益載於年報。